一、自本布告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挂号的契合国Ⅲ规范的轿车,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环保标志。
二、本布告所称国Ⅲ规范轿车,是指契合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规范,且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合格车型公告的轻型轿车和重型轿车。
三、本布告所称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规范包含:《轻型轿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我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着式发动机与轿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我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操控要求。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本市处理新车注册挂号、外地转入本市的改变挂号和搬运挂号的国Ⅲ规范轿车,在核发车辆车牌后,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挂号证书和机动车所有人有用证件核发环保标志。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挂号的国Ⅲ规范轿车,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挂号证书和机动车所有人有用证件到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
(二) 环保标志有用期满后,车辆应按规则进行排气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给予换发。
(三)环保标志原则上不予补发,关于的确损坏或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书面请求,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挂号证书和机动车所有人有用证件补发环保标志。
(一) 环保标志应张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的内侧右上角不影响驾驶员视野处,以便车外查看。
(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对环保标志施行一致监督办理,首要担任环保标志的制作和核发办理工作,对运用冒充标志、假造标志等行为依法处置;树立环保标志办理体系,为市公安机关、市交通行政主任部分供给监督办理和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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